关注!为套贷假卖房结果竟是……
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看中银行贷款门槛低、利率低、还款期限长这一优势,耍小聪明用虚假房屋买卖来套取银行贷款。然这种行为蕴含着巨大风险。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离异夫妻为了偿还债务,通过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最终房屋无法收回的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案件。
2005年,尚是恩爱夫妻的庄某与滕某购买某区的房屋给滕某之母陈某居住。生活的琐碎最终让庄某与滕某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为还清债务,他们决定通过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待贷款还清,再把该房屋重新过户回来。
两人找到了庄某亲戚小唐作为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并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给小唐后,银行发放了贷款25万元,小唐也将该贷款给了庄某。
偿还了第一年贷款之后,庄某与滕某的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还贷。三人协商之下决定由小唐垫付之后的贷款,待庄某与滕某的经济状况好转后再一并归还贷款。
为此,滕某出具一份《协议》,约定小唐在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房屋过户,其向小唐支付40万元,超过时间另行处理。
之后数年相安无事,直至2018年4月,小唐起诉庄某、滕某要求搬离系争房屋。
2018年12月15日,小唐将房屋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9年4月15日,李某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至此,案件中出现了两次卖房行为,庄某与滕某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庄某与滕某将小唐、李某二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庄某、滕某与小唐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小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判令李某将房屋过户至庄某与滕某名下。
庄某与滕某诉称
他们与唐某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取贷款,并非真实买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带着40万元去找小唐要求过户被拒绝。小唐与李某的合同中没有交付时间、也没有看过房、房屋单价低于市场价,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庄某、滕某的权益,因此也无效。
小唐辩称
贷款办理及拟定合同都是庄某、滕某操作的,而贷款全部由其偿还,产证也由其保管。庄某与滕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40万元。自己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单价与同小区房屋的市场单价差不多,交易真实有效,不是恶意串通。
李某辩称
自己从小唐处购买系争房屋合法有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庄某、滕某与小唐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交易是否体现了当事人进行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虽然在形式上双方当事人完成了签约和过户手续,然在实际履行中存在诸多有违常理的地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之后的近十年间,小唐未向庄某、滕某要求交付房屋;合同约定房价款为46万元,而除银行贷款的25万元外,小唐未支付过其他任何房款;2015年签订的《协议》,印证了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因而庄某、滕某关于双方并没有真实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的主张,更具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系争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另,合同虽无效,双方又签订了协议,然庄某、滕某并未按协议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向小唐支付相应款项,无权要求小唐按约履行过户义务,因而小唐于2019年将其所有的系争房屋出售给李某,于法无悖,亦未损害庄某、滕某的合法权益。后者要求确认小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不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是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形成良好互动的保证。但实践中通过实施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达成违法目的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案件中为了套取贷款而签订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套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存在巨大风险:
对于“卖房人”而言,存在“买受人”经不起房价上涨的巨额经济利益诱惑,到期拒不返还房屋或将房屋再次出售,无法收回房屋的风险。
对于“买房人”而言,存在“卖房人”无力偿还以“买房人”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影响“买房人”个人征信的风险。
主审法官 | 汪宇婧
撰 稿 | 杨 洁 陆晓雨(实习生)
编 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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